潍坊东方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潍坊东方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奎民三初字第321-1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潍坊东方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
原告***被告***、潍坊东方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扣押了被告所有的鲁G×××××号车。现被告已缴纳保证金,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G×××××号车的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