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双龙拆房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杭西商初字第2328号

原告: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88号立元大厦18层1804室。

法定代表人:*小青,执行懂事。

委托代理人:吕坚,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治,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委托代理人:***(系*****),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舒家村三组。

被告:杭州双龙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景苑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舒家村三组。

被告:***。

委托代理人:***(系***哥哥),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舒家村三组。

被告:倪彩娟。

委托代理人:***(倪彩娟系颜宝龙弟媳),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舒家村三组。

案由:追偿权纠纷

原告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双龙拆房有限公司、***、倪彩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3年11月19日进行调解。原告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治,被告暨被告周彩弟、杭州双龙拆房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

达成如下协议:

一、***于2013年12月31日前偿还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548246.13元、支付利息损失(按年利率22.4%,自2013年8月29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0元。如***逾期未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应另行支付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450000元。

二、***、杭州双龙拆房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就颜宝龙提供的浙A×××××大众辉腾抵押汽车拍卖、变卖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就杭州双龙拆房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设备日立牌高空拆楼机、**320挖掘机、三一重机各一台拍卖、变卖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46元减半收取17073元,由***承担,于2013年11月30日前交付本院,***、杭州双龙拆房有限公司、***、倪彩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