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653号
原告:江苏贝特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民营经济产业中心(兴姜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78698796J。
法定代表人:洪亮。
被告:山东方宇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中路西首淄博市齐鲁化学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99654832L。
法定代表人:曹永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贝特管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方宇润滑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贝特管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于 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时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