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金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菏泽金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721民初634号
原告:***(死者陈文科之妻),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原告:**(死者陈文科之女),女,199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原告:陈某。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然,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金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原岳程派出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80784140U。
法定代表人:郭海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磊,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菏泽金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需要转换案件适用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景芝担任审判长,××、汤玉生组成合议庭。
审 判 长  王景芝
人民陪审员  谢 炎
人民陪审员  汤玉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