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民初4876号
原告:郓城县郓州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550921023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金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黄河东路岳程办事处对过(原岳程派出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80784140U。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郓城县郓州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金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郓城县郓州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县郓州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郓城县郓州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4元,减半收取计1742元,由原告郓城县郓州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