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建筑工程总公司

甘肃省永靖建筑工程总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3623号
原告:甘肃省永靖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永靖县刘家峡镇北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226320103U。
法定代表人:张玉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晶,甘肃兆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原告甘肃省永靖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甘肃省永靖建筑工程总公司称已接受***还款承诺,故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省永靖建筑工程总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省永靖建筑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由甘肃省永靖建筑工程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师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