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建筑工程总公司

甘肃省永靖建筑工程总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2923执12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永靖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永靖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56年1月2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
本院在执行甘肃省永靖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并向***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向***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冻结***名下银行账户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海审判员安济荣审判员李全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      仲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