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东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山西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同市东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朔中民终字第5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蔚金花,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7年2月7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南关东街X号院X楼X单元X号,山西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同市东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建昌街X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大同市东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上诉人山西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4)朔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西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大同市东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4)朔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