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同市东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5)朔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山西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职务经理。被告大同市东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谢振国,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东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山西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原告送达法律文书,并且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二0一五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