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3民初7178号
原告:黑龙江省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160号D栋27单元B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萍,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南岗集中区泰山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马凤云,职务经理。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龙江省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黑龙江省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德昭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司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