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3民初4099号
原告:黑龙江省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
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丽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菊,女,195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强,男,198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尚志市。
被告: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黄伟哲。
被告:***,男,196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下发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的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省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笑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