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名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中北微晶高科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名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白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981民初342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中北微晶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丰镇市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8157889838XP。

法定代表人:白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笑东,内蒙古网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名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十里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67134709N。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震,山西隆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5月20日出生,山西省大同市人,个体,现住大同市。

原告内蒙古中北微晶高科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名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白世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内蒙古中北微晶高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理由为:原告不服一审、二审和再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申请抗诉,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已经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且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依法作出(2019)内民抗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审,原告提交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内民抗77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需以上述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培林

审 判 员 刘志辉

人民陪审员 卜志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