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9财保2号
申请人:黑龙江博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莹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滨堂,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祖江,总经理。
申请人黑龙江博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哈尔滨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城中名府”土地使用权证及未预售房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博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哈尔滨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城中名府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黑(2017)七台河市不动产第0003553号,不动产单元号230903005001GB01108W00000000,面积15495.00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哈尔滨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城中名府项目未售房产12号楼一单元102/503/702/703、三单元701/702、四单元102、五单元202/701/702、六单元101/202/602,13号楼一单元101/202/303/502/602/603/701/702/703、二单元101/102/701/702、三单元101/103/201/202/203/301/302/303/402/403/701/702/703,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不允许以变卖、抵债、转让、抵押、更名等各种方式变更土地使用权。如需转让或变卖,须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并将价款提存至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兰丽
审判员 丁文博
审判员 金 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