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博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博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9财保1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哈尔滨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祖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国生,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黑龙江博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莹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滨堂,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博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仲裁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黑09财保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保全人哈尔滨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城中名府项目的未售房产12号楼13户房源、13号楼26户房源。被保全人哈尔滨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供其开发建设的城中名府项目中的两户房源7号楼4单元703室、12号楼4单元202室,面积合计230.28平方米,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哈尔滨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城中名府项目的两套房源7号楼4单元703室、12号楼4单元202室,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解除对哈尔滨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城中名府项目的三套房源13号楼3单元203室、13号楼3单元301室、12号楼1单元503室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4,735.00元,由哈尔滨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兰丽
审判员  丁文博
审判员  潘 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徐寒
书记员黄运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