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35584号
原告:北京联华创展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5号楼8层C-8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全刚,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涛,北京市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丰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科技孵化园6号楼厂房第一层、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孙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皓,男,吉林省丰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联华创展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创展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丰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瑞医疗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联华创展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华创展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联华创展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孟 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欣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