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民申25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冰城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靠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楠,黑龙江嵘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东煤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吉林街5号。
法定代表人:李兰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黑龙江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冰城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东煤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哈尔滨市冰城牧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洪亮
审 判 员 付向成
审 判 员 刘东兴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倩
书 记 员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