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好运达广告装潢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好运达广告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213民初308号
原告:大同好运达广告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振华南街**龙新花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大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无业,住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志忠,山西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同好运达广告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大同好运达广告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仝德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大同好运达广告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45元,减半收取计4572.5元,由原告大同好运达广告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剧利军
审判员  闫谱
人民陪审员  孟金
 
二O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