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213民初255号
原告:大同好运达广告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振华南街28号龙新花园A8楼4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1,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山西大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大同好运达广告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好运达广告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0元,减半收取3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任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