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大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藁城区蔡家岗渤海租赁站、大同市大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09执700号
申请执行人藁城区***渤海租赁站,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
经营者:***,男,汉族,1969年4月3日,住藁城区。
被执行人大同市大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北路(五爱村)。
原告藁城区***渤海租赁站诉被告大同市大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的(2017)冀0109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藁城区***渤海租赁站与被告大同市大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号201408003塔式起重租赁合同;二:被告大同市大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返回原告藁城区***渤海租赁站QTZ63(5011)型号的30米塔吊两台,如不能返回按每台单价为289000元予以赔偿;三、被告大同市大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被告藁城区***渤海租赁站租金686000元、进退场安拆费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14800元共计930800元。案件受理费18379元,由被告大同市大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7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4月24日向被告大同市大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2018年4月27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告大同市大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仍没有按期履行。本院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采取纳入失信惩戒机制等措施,被告大同市大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冀0109执7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