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1民初4244号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国际印刷包装城D-2-4-1、D-2-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7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跃武,男,彝族,1996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金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海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金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金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金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85.5元,剩余285.5元退还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