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5执13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河**汤头办事处号。
身份证号码:3728011971********。
被执行人:***,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居民,住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高家楼村**。
身份证号码:3713251990********。
被执行人:山东金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临沂市海关路中段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6701179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金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金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75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金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7500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扣留。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