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山东金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山东金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7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兰执保字第1083号
原告***。
被告山东金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通达路中段28-5号罗马皇宫北沿街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富余。
被告***,成年。
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4357号原告***与被告山东金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车辆予以查封;
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