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655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国华,男,1980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北城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学慧,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凯伦,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金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海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6701179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被申请人:朱亚斌,男,1972年4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国华被申请人山东金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久公司)、***、朱亚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国华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0万元,本院同年9月14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165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朱亚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账户为62×××41内存款(已冻结3759.74元),冻结了金久公司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聚兴支行账户为9160116028442050004444内存款(已冻结2626.94元)和在中国工商银行临沂兰山支行账户为16×××44内存款(已冻结3561.02元)。2021年4月1日,李国华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朱亚斌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提供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2021)鲁1302民初16551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朱亚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账户为62×××41内存款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