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保65号
申请人:***,男,198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金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海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6701179T。
法定代表人:李富余,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金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金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26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221371332020402000001)进行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26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续封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立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