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1民初5385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京,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振兴路。
被告:山东金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海关路中段。
原告***、***与被告沂南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金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2864609.87元(暂估价具体以评估为准)及利息;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在沂南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沂南县后中疃棚户区改造安置区项目中,经竞标,山东金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第三标段:包括3#、4#、7#、8#、11#、D区地上及地下车库部分,工程承包范围:土建、安装(不含土石方开挖回填、桩基、基础处理、电梯、消防、楼顶造型和图案),双方于2017年8月24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67775818.93元,采用固定总价加变更方式。
在工程主体完工后,***、***与山东金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地负责人张玉印签订《沂南县界湖后中疃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3#楼外墙保温体系施工分包合同》、《沂南县界湖后中疃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4#楼外墙保温体系施工分包合同》、《沂南县界湖后中疃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7#楼外墙保温体系施工分包合同》、《沂南县界湖后中疃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8#楼外墙保温体系施工分包合同》、《沂南县界湖后中疃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11#楼外墙保温体系施工分包合同》,承包范围:外墙保温及饰面粉刷工程,合同总造价按甲方与建设单位共同签订的合同单项总造价结算,施工完成后一个月内拨付工程总价的95%,其余5%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山东金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收取最终结算价的5%管理费.
在施工工程中,***、***根据《关于后中疃社区与北村社区外墙保温材料价差说明》、《沂城建报(2018)54号》、《沂城建报(2019)12号》文件指示进行材料变更,2019年年底施工竣工,经***、***与山东金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代表张玉印双方2020年1月19日方量测量确定4/7/8/11楼房外墙保温涂料方量,双方于2020/1/23对/4/7/8/11楼房外墙保温工程暂结算3065864.9元,4/7/11楼房外墙漆工程结算848744.97元,扣去山东金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拨付1050000元,尚欠***、***2864609.87元。
经多次催要,山东金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沂南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为由迟迟不予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现根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二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供的山东金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信息不具体明确,经其补正后仍不能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孝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