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54号
原告:杭州萧山同步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H3X8U9H,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石马头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名庭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69636825J,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同步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名庭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告浙江名庭装饰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故原告杭州萧山同步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0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萧山同步建材经营部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名庭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萧山同步建材经营部撤回对浙江名庭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12.5元,由杭州萧山同步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童杭烟
二O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