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名庭装饰有限公司

***与浙江名庭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10013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名庭装饰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城北东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名庭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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