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10013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名庭装饰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城北东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名庭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