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名庭装饰有限公司

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与浙江名庭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22民初616号
原告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
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城北环路东首交警队东。
负责人**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名庭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城北东路381号6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诉被告浙江名庭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名庭装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撤回对被告浙江名庭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8元,减半收取2354元,保全费1670元,共计4024元。由原告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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