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22民初616号
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城北环路东首交警队东。
经营者:***,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申请人:浙江名庭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城北东路381号6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诉被申请人浙江名庭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名庭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与本案标的相应的资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提供***的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浙江名庭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永康五金城支行账户:12×××74内存款冻结2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