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泰地置业有限公司与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205民初1889号
原告厦门泰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蒋雅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厦门泰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泰地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泰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泰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庆东
法官助理陈思 书记员杨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