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2754号
原告:厦门积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高新技术园岐山路386号(2号楼)211-21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3028754947。
法定代表人:刘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忠,福建其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云顶中路515号加州建材家居广场综合楼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0650G。
法定代表人:黄碧娜。
原告厦门积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厦门积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积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积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