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民初1649号
原告:***工贸(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一里53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杨国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彬,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苟笑,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被告: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云顶中路515号加州建材家居广场综合楼10楼。
法定代表人:黄碧娜,董事长。
原告***工贸(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本院认为,原告***工贸(厦门)有限公司主张其向二被告承揽“海沧天源项目”的定制家具、背景墙、木饰面、门、门套等的施工,现诉求二被告支付相应工程款,因此,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即“海沧天源项目”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权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宋 岩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郑童兰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