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1民初4080号之二
原告:广东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红沙高新技术开发区华沙路东侧自编3号的厂房。
法定代表人:**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扶***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扶***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云顶中路515号加州建材家居广场综合楼10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广东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79元,减半收取6839.5元,由广东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