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3-11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厦执字第106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站京,总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喜玛拉雅设计装修有限公司。、03、05、06、07、08。
法定代表人胡若愚,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51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喜玛拉雅设计装修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喜玛拉雅设计装修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45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旭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