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喜玛拉雅设计装修有限公司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星河御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喜玛拉雅设计装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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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05民初4534号之一

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萧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龄,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星河御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寇庄西路120号6-3-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长爽,董事长。

被告:厦门喜玛拉雅设计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云顶中路535号加州建材家居广场C6-01、03、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若愚,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星河御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喜玛拉雅设计装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50.5元,由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樊小凤

人民陪审员冯丽丽

人民陪审员贾桂琴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武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