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星河御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喜玛拉雅设计装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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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龄,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星河御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寇庄西路120号6-3-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告:厦门喜玛拉雅设计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云顶中路535号加州建材家居广场C6-01、03、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星河御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喜玛拉雅设计装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77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50.5元,由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