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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05民初4534号之一
原告:**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海区**樵轻纺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萧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龄,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星河御廷房地产开发有限,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寇庄**路**号**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长爽,董事长。
被告:厦门喜玛拉雅设计装修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云顶中路**号加州建材家居广场**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若愚,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星河御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喜玛拉雅设计装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50.5元,由原告**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樊小凤
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
人民陪审员 贾桂琴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武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