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2财保3号
申请人:青岛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9号装饰城一号馆1层A29、30、31、38、39号,B44、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6825625368。
法定代表人:吴国庆,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永超,山东名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振,山东名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喜玛拉雅设计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云顶中路535号加州建材家居广场C6-01、03、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29177F。
法定代表人:胡若愚,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厦门喜玛拉雅设计装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等价值其他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180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青岛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喜玛拉雅设计装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侯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珍
书 记 员 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