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威龙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同某某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多诺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206民初10118号 原告:厦门市同***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新民镇***坑仔口省道205线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多诺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蔡坑社20号103。 法定代表人:张坤铭。 原告厦门市同***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设计装修公司)与被告厦门多诺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诺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龙设计装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多诺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龙设计装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多诺塔公司***设计装修公司返还8492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1.5倍,自2020年7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多诺塔公司承担本案公告费等。诉讼过程中,威龙设计装修公司当庭撤回公告费诉求,并变更诉讼请求为:多诺塔公司***设计装修公司返还8492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照银行业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威龙设计装修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向案外人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项目装修工程,因此向多诺塔公司采购装饰材料。双方约定由多诺塔公司向案外人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案外人将工程款486000元转入多诺塔公司名下。多诺塔公司在收到案外人工程款后,应当于收款当天扣除威龙设计装修公司所欠材料161080元后,将剩余324920元退还至威龙设计装修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为此,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上述事实。协议书签订后,案外人已经向多诺塔公司转账支付486000元。***设计装修公司多次催讨,多诺塔公司仅返还威龙设计装修公司240000元,多诺塔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剩余款项84920元。 多诺塔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威龙设计装修公司持有协议书原件、转账记录,在多诺塔公司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威龙设计装修公司与多诺塔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其上载明:威龙设计装修公司向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接的**项目装修工程,因此向多诺塔公司采购装饰材料,今委托多诺塔公司开票人民币肆拾捌万陆仟元整(即486000元)给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肆拾捌万陆仟元整(即486000元)转入多诺塔公司后,多诺塔公司扣除威龙设计装修公司欠的材料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壹仟零捌拾元整(即161080元)后,应在当天退还给威龙设计装修公司人民币叁拾贰万肆仟玖佰贰拾元(即324920元),收款账号:62×××93,开户银行:厦门银行同安支行,收款人:***,否则应负法律责任。双方公司**。 另查明,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10日、2020年7月17日、2020年7月22日、2020年7月24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分别向多诺塔公司转账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86035元(分两笔,其中一笔100000元,另一笔86035元)。多诺塔公司分别通过不同的人***设计装修公司还款,其中2020年7月17日通过***转账100000元,2020年7月23日通过***转账100000元,2020年7月25日通过陈**芳转账4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威龙设计装修公司与多诺塔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与形式均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各项权利义务。多诺塔公司应按协议约定***设计装修公司支付款项。截止目前,威龙设计装修公司自认多诺塔公司支付了240000元,多诺塔公司剩余84920元未支付。多诺塔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剩余款项,故威龙设计装修公司主张多诺塔公司返还84920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多诺塔公司逾期支付款项,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威龙设计装修公司的逾期付款损失。逾期罚息利率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50%。威龙设计装修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9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多诺塔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厦门多诺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同***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920元及利息(以849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9月8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3元,减半收取计961.5元,由厦门多诺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