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206执14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新大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建材市场东5区2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10月9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新大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子、车辆及银行存款,厦门市新大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予以书面确认,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厦门市新大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为本金365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和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