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宇装饰工业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82民初2346号

 

原告:浙江鑫宇装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柏叶中路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880093。

法定代表人:金菊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友来,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海市杜桥镇龙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龙王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鑫宇装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杜桥镇龙王村村民委员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鑫宇装饰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7元(原告预交10194元),减半收取1243.5元,由原告浙江鑫宇装饰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