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鼓民催字第9号
申请人福建亿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B区13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福建亿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面号码为1050004320683588,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17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40000元,出票人为福建亿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城北会计结算部,收款人为国网福建招标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亿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肖济宁
审判员翁云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