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46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8月16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5日生,住宿迁宿城区。
被执行人:赵宏辉,男,1973年2月21日生,住宿迁宿豫区。
被执行人: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98641500F,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刘朝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赵宏辉、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1302民初10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宏辉、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宏辉所有的东城水岸城市花园24幢402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或知晓本裁定书内容后将上述财产及相关证照立即交至本院。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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