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5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振,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卓欣,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蔡晓丽,女,1979年6月6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王有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卓欣、蔡晓丽、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宿中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判决:一、***、卓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3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二段计算:1.截至2014年3月28日之前的利息为186万元;2.2014年3月28日之后的利息以4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蔡晓丽对***、卓欣上述债务中的28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晓丽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卓欣追偿;三、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对***、卓欣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卓欣追偿。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21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首次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苏13执31号。首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4日执行846545.31元,2016年4月29日执行8774.67元,2017年7月4日执行500000元,2017年10月31日执行865000元,2018年3月12日执行150000元,款项合计2370319.98元,扣除执行费用45992元后,本案共计执行到位2324327.98元。2019年1月29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苏13执恢10号。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8月19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苏13执恢25号。
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13执恢25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4)宿中民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由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程黎明
审判员 陈 博
审判员 张大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俞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