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蒙阴县茗苑酒水销售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执复114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跃辉,江苏马陵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飞,江苏马陵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蒙阴县茗苑酒水销售中心。住所地:蒙阴县城。
经营者:张雅舒,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执行人:赵宏辉,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卓欣,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卓瑞,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城区。
被执行人:陈园,女,1979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朝阳,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不服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8执异10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蒙阴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蒙阴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8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蒙阴县茗苑酒水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赵宏辉、卓欣、卓瑞、陈园、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以申请中止对(2020)鲁1328民初2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为由,向该院提出执行书面异议。异议人***称,申请执行人蒙阴县茗苑酒水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赵宏辉、卓欣、卓瑞、陈园、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鲁1328民初2582号民事调解书,现申请执行人依据该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参与到异议人的民间借贷执行案件中,但异议人发现该调解书系申请执行人茗苑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赵宏辉、卓欣、卓瑞、陈园、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公司”)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涉嫌虚假诉讼,主要理由如下:一、被执行人陈园在与异议人***于2020年5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前,双方曾就其与卓瑞二人是否存在别的债务及担保等问题进行过沟通,陈园明确表示其与卓瑞除为异议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签字担保外,其二人并未替赵宏辉与卓欣的其他债务提供担保,而且陈园还表示赵宏辉曾找过卓瑞,要求卓瑞与陈园另外帮其签虚假担保,以此阻碍异议人民间借贷案件的正常执行,赵宏辉称卓瑞和陈园还可以此方法参与分配,多分房款,但陈园已明确拒绝,不愿参与到违法犯罪行为中。陈园的表述证明被执行人赵宏辉早已存在进行虚假诉讼的想法并将该想法告知了卓瑞,其存在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妨碍执行的主观故意。二、(2014)宿城民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近六年的时间,被执行人赵宏辉、卓欣的财产早已全部被查封,并无其他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赵宏辉、卓欣却在2016年12月及2017年1月的近一个月时间内采购了600多万元的酒水,这完全不符合常理,赵宏辉及卓欣如有能力采购如此大额的货物,其更应当有能力履行本案的付款义务,否则其二人应当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已构成拒执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执行人卓瑞和陈园的财产自2015年以来也一直是处于查封状态的,被执行人中艺公司也早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二人及中艺公司没有任何偿付能力,根本不可能也无能力再在2020年1月为赵宏辉及卓欣的500万元巨额债务提供担保。由此可见,所谓的由被执行人卓瑞、陈园及中艺公司提供担保的500万元的欠条系六被执行人互相串通,伪造证据,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参与到异议人的民间借贷执行案件中来,企图多分房款,以达到转移财产、妨碍异议人民间借贷案件的正常执行。四、根据(2020)鲁1328民初2582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的内容,赵宏辉、卓欣所欠付的货款是在2016年底、2017年初欠付的,茗苑销售中心却一直到2020年7月才起诉,并且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当日即达成调解协议,这明显是故意为之,当时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陈园的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在5月达成,后被执行人卓瑞多次至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延期至7月履行完毕,二者的时间刚好重合,六被执行人系互相串通,以案外人提起诉讼、在短时间内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参与到异议人的执行案件中,企图多分房款,以转移财产、妨碍异议人民间借贷案件的正常执行。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参与分配所依据的(2020)鲁1328民初2582号民事调解书涉嫌虚假诉讼,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以案外人提起诉讼、在短时间内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参与到异议人的民间借贷执行案件中来,企图多分房款,以达到转移财产、妨碍异议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正常执行的目的,申请执行人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已向贵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撤销贵院作出的(2020)鲁1328民初2582号民事调解书,贵院对该调解书的强制执行将严重侵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裁定中止对该调解书的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蒙阴县茗苑酒水销售中心未答辩。
被执行人赵宏辉、卓欣、卓瑞、陈园、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未答辩。
蒙阴县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蒙阴县茗苑酒水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赵宏辉、卓欣、卓瑞、陈园、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鲁1328民初258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赵宏辉、卓欣所欠原告蒙阴县茗苑酒水销售中心酒水款500万元,于2020年7月20日前偿还50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15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150万元、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150万。二、如逾期,被告赵宏辉、卓欣自2020年1月15日起按照欠款数额支付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卓瑞、陈园、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对本协议的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上述还款日期每逾期一次,即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原告蒙阴县茗苑酒水销售中心即可申请强制执行。五、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被告赵宏辉、卓欣、卓瑞、陈园、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调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3日向该院申请执行。
同时查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蒙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鲁1328执11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卓瑞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宿迁市香榭里明珠6-403房产一套(房权证号:宿房权证宿城字第1××**),查封期限三年。异议人***曾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执行人赵宏辉、卓欣、卓瑞、陈园,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4)宿城民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宏辉、卓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但不得超出月息2%);二、卓瑞、陈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360元,由四被告连带负担。以上事实,由(2020)鲁1328执1150号执行卷宗中的相关材料、当事人提供的异议申请等证据材料予以认定,均记录、收集在卷。
蒙阴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本案中,异议人***的异议,系对本案执行依据所提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审查范围,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复议称,请求撤销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8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依法裁定中止蒙阴县茗苑酒水销售中心的执行申请。事实和理由:
一、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8民初2582号民事案件属于虚假诉讼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虚假诉讼罪,其无权申请执行。1、被执行人陈园在与异议人***达成和解协议前曾明确表示其与卓瑞除本案中为赵宏辉及卓欣担保外,并未替赵宏辉与卓欣的其他债务签字担保,而且其表示当时赵宏辉还找过卓瑞,要求卓瑞与陈园另外帮其等虚假担保,以此阻碍本案的执行,还可以参与分配多分款项,但陈园已明确拒绝,不愿参与此事。并且本案的执行已近六年时间,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全部查封,并无其他财产,陈园和卓瑞根本不可能也无能力再次在2020年1月为赵宏辉及卓欣的50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所依据的调解书所依据的证据系被执行人赵宏辉、卓欣、卓瑞伪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系互相串通,企图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资产;2、被执行人赵宏辉、卓欣分别于2016年12月4日、2016年12月24日及2017年1月7日分三次提取了600多万元的酒水,而当时本案已在执行过程中,赵宏辉及卓欣如有能力采购如此大额的货物,其更应当有能力履行本案的付款义务,否则其二人应当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已构成拒执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并且,根据调解书载明的内容,赵宏辉、卓欣所欠付的货款是在2016年12月4日、2016年12月24日及2017年1月7日欠付的,申请执行人却一直到2020年7月才起诉,并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当日即达成调解协议,而当时本案的执行和解协议已经达成,且卓瑞还多次至贵院要求延期履行,时间刚好与申请执行人在山东蒙阴县法院起诉要求调解的时间重合,显然被执行人赵宏辉、卓欣、卓瑞是为了规避本案的执行,企图通过虚构事实,以案外人提起诉讼、在短时间内达成调解的方式转移财产,妨碍本案的执行。
二、对于申请执行人与赵宏辉、卓欣、卓瑞、陈园、江苏中艺市政园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已经依法向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蒙阴县茗苑酒水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赵宏辉、卓欣、卓瑞、陈园、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系被执行人赵宏辉、卓欣、卓瑞与申请执行人蒙阴县茗苑酒水销售中心相互串通,企图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以案外人提起诉讼、在短时间内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转移财产,涉嫌虚假诉讼,妨碍本案的执行工作,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8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裁定中止申请执行人蒙阴县茗苑酒水销售中心的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蒙阴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经审查认为,审查复议申请人***的异议和复议理由,其提出的异议和复议对象并非系针对执行行为,也非对案涉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以阻止执行,而是认为(2020)鲁1328民初2582号民事案件涉嫌虚假诉讼,该异议应属于对执行依据本身的异议,该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审查的范畴,对此,复议申请人应当通过行使撤销权或向有关的有权机关进行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处理。根据复议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的陈述可以证实,对于申请执行人与赵宏辉、卓欣、卓瑞、陈园、江苏中艺市政园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复议申请人***已经依法向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复议申请人***可在该案裁判结果发生法律效力后,再根据该案裁判结果决定是否另行提起执行异议。综上,复议申请人***中止(2020)鲁1328执1150号案件执行的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复议申请人***在其复议申请书中的陈述,复议申请人***已就(2020)鲁1328民初2582号民事调解书提起撤销权诉讼,因此,对于复议申请人***中止执行(2020)鲁1328民初2582号民事调解书的请求,蒙阴县人民法院应结合复议申请人***提起撤销权之诉的情形,综合考量是否中止或者暂缓执行,以避免撤销权之诉裁判结果与(2020)鲁1328民初258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冲突,从而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复议请求亦不予以支持。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8执异10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8执异10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滕厚峰
审判员  密启娜
审判员  柏建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方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