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8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蒙阴县茗苑酒水销售中心,
经营者:张雅舒,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卓瑞,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城区。
被执行人:陈园,女,1979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宿迁市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豫区顺河镇油坊村。
法定代表人:刘朝阳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蒙阴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1328民初25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07月27日、2021年01月0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仅有的小额银行存款,现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及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5023400.00元未清偿;本院认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成轲
审判员 吴怀民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