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11民初3299号
原告:***,男,1976年7月4日生,居民,户籍地江苏省**市宿豫区。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宿城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98641500F,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顺河镇油坊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2月21日生,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
被告:江苏省华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9697381T,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江苏省华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1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216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陈**青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沈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