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8执1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藤田镇庆丰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731984242L。
法定代表人:吴发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新城区八面山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322506872R。
法定代表人:郑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26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股权、证券、保险理财产品等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之间土地(产权证号为井国用(2015)第XXXX7号)及1栋-6栋房产。现被执行人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已移送破产审查。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井冈山红晟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6079665.31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标的为26079665.31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慧
审判员 郑 眉
审判员 李小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