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执恢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藤田镇庆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731984242L。
法定代表人:吴发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井冈山**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新城区八面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322506872R。
法定代表人:郑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井冈山**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井冈山**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井冈山**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井冈山新城区之间,证号为井国用(2015)第CL287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1、2、3、4、5栋全部房产。本院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现因双方当事人对评估有争议,暂不便处置。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赣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阳东平
审判员 李 小 兵
审判员 郑 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胡 勃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