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

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830民初1348号
原告: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住所地:吉安市永丰县藤田庆丰路。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5731984242L。
法定代表人:吴发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生,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勇,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12月9日,汉族,住吉安市永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6元,减半收取4203元,由原告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晓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贺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