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

井冈山某某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执异28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井冈山**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市新城区八面山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322506872R。
法定代表人:郑山,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住所地:吉安市永丰县藤田镇庆丰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731984242L。
法定代表人:吴发强,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永腾公司)与井冈山**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公司对本院(2021)赣08执恢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公司称,请求法院撤销(2021)赣08执恢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公司于2015年开工建设井冈之源电商物流城项目,因永丰县人民法院以一宗500万元的个人借款诉讼案件为由,对该项目错误查封18个月,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正常经营受到影响。但**公司仍陆续投资对该项目予以内部精装、电气安装和消防安装。法院执行中仍以在建工程对该项目予以评估,评估价值不足8000万元,评估未能考虑项目的内部装修价值,估值结果与实际不符。现因**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松所涉刑事案件即将结案,**公司股东拟先期投入政府监管账户数千万元为保证金,以此为基础重新启动该项目。但法院以(2021)赣08执恢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公司该项目上的×#、×#楼强制抵债给施工单位和银行,系简单处理部分债权人的债务。
本院查明,永腾公司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6)赣08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一、井冈山**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工程款26079665.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26079665.3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9221元,由江西省永丰县永腾建筑公司负担19922元,井冈山**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9299元。**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审理过程中,**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该院申请撤回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3日作出(2017)赣民终260号民事裁定:准予**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8380元减半收取94190元,由**公司负担。2017年10月9日,依永腾公司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赣08执109号。2017年10月19日,本院向井冈山市房产局、井冈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2017)赣08执109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公司所有的、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井冈之源电商物流城×栋、×栋、×栋、×栋、×栋全部房产,预查封被执行人**公司所有的、位于井冈山新城区井冈之源电商物流城×栋全部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1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公司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之间,证号井国用(2015)第CL×××号,面积26666.67㎡,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18日止。因上述财产被井冈山市人民法院首封,本院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永腾公司对上述土地及房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1月10日,本院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商请移送执行函》,商请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将其查封的**公司名下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之间土地一宗及1栋-6栋房产移送本院执行。2018年1月15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移送执行函》,同意将上述查封财产移送本院执行。2019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7)赣08执109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本院先后以(2020)赣08执恢56号、(2021)赣08执恢9号案恢复执行。2021年1月12日,本院作出(2021)赣08执恢9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公司所有的、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之间,证号为井国用(2015)第CL×××号土地使用权,以及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本院在(2020)赣08执恢56号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江西寰宇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八面山大道88号(井冈之源电商物流城)的在建工程×#、×#、×#、×#、×#楼予以价值评估。2020年10月15日,该评估公司作出赣寰宇(2020)估字第FA02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八面山大道88号(井冈之源电商物流城)的在建工程×#、×#、×#、×#、×#楼所有权及其所占用范围内分摊土地使用权(房地一体)于2020年9月18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9094.65万元。2020年11月25日,**公司对该估价报告提出异议,称案涉房产已获得井冈山市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井冈山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案涉房产的估值达2.2亿元,但评估公司将其作为在建工程予以评估,导致估值过低。该评估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对**公司提出的该异议予以回复,认为估价对象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还涉及续建费用、税费等,与完全产权的房屋没有可比性,且法院委托评估与井冈山市房产管理部门的评估在范围上、价值时点和评估目的完全不同,不具有比较意义。双方当事人未对该评估公司回复函提出异议。2021年4月21日、5月15日,本院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组织对井冈山市新城区八面山大道88号(井冈之源电商物流城)的在建工程×#、×#、×#、×#、×#楼所有权及其所占用范围内分摊土地使用权予以网络拍卖,两次拍卖均流拍。因永腾公司申请以物抵债,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赣08执恢9号之二执行裁定:一、将**公司所有的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之间,权证号为井国用(2015)第CL×××号土地使用权上的1#房产作价13350792元、×#房产作价14216608元,总共作价27567400元交由申请执行人永腾公司在26469522.31元范围内抵偿部分债务。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超出申请执行人永腾公司优先受偿工程价款范围的1487734.69元,由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偿,该款由永腾公司现金支付给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本次的评估费用88758元;三、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该份裁定于2021年7月16日送达给永腾公司。永腾公司按照该以物抵债裁定要求,通过法院已向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1398976.69元。
另查明,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井冈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井冈山**投资有限公司、陈卿生、李良、郑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赣08民初62号民事判决:一、井冈山**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和支付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其中500万元贷款的利息按年利率11.06%自2016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28日止,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6.6%自2017年4月29日起计算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6.6%计算复利;1000万元贷款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5.3%自2016年7月12日起计算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5.3%计算复利;200万元贷款的利息按年利率9.7%自2016年7月11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27日止,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4.55%自2016年7月28日起计算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利息和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4.55%计算复利;300万元贷款的利息按年利率9.2%自2016年7月8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27日止,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3.8%自2016年8月28日起计算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利息和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3.8%计算复利);二、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井冈山**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之间、产权证号为井国用(2015)第CL×××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八面山大道88号的井冈之源电商物流城×、×、×、×幢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项确定的抵押物不能完全实现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时,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不能受偿的范围内,对井冈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之间、产权证号为井国用(2015)第CL×××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对被告井冈山**投资有限公司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之间、产权证号为井国用(2015)第CL×××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井冈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井冈山**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井冈山**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四、陈卿生、李良、郑松对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实现上述第二项担保物权后不能受偿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卿生、李良、郑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井冈山**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656元,由井冈山**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井冈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井冈山**投资有限公司、陈卿生、李良、郑松负担。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本院执行,先后以(2018)赣08执71号、(2021)赣08执恢36号立案执行,现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对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行业协会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作的补正说明、专业技术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公司未能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本院评估、拍卖**公司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之间、产权证号为井国用(2015)第CL×××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八面山大道88号的井冈之源电商物流城×、×、×、×、×幢在建工程等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在本院委托评估过程中,**公司曾提出异议,认为评估公司将案涉标的物作为在建工程予以评估,导致估值过低。对此,评估公司已回复该异议,认为估价对象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还涉及续建费用、税费等,与完全产权的房屋没有可比性。**公司对该回复并未再次提出异议,且因案涉标的物虽曾经领取过预售许可证,但后被井冈山市房产管理部门收回,目前并没有预售许可证,也未通过管理部门的验收。现案涉标的物经依法拍卖流拍后,本院依法将其中×#、×#楼抵债给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永腾公司,以物抵债裁定已经送达给相关当事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仅以已对该项目予以内部精装、电气安装和消防安装为由,主张不应按照在建工程予以评估、拍卖,不应抵债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等部分债权人,并无法律依据,其所称被永丰县人民法院错误查封导致其经营受到影响等异议理由,与本案异议处理不具有关联性。综上,**公司所提出撤销该以物抵债裁定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井冈山**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周敏安
审判员  肖幼新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嘉欢